船舶是全球貿易運輸的主要載體,船舶在生產實踐中會不可避免地產生一些生產和生活的廢棄物,這些廢棄物中的絕大多數是被認為對海洋環境有害的物質,隨著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人類也越發意識到保護海洋環境使其不受損害的重要性,因此無論是國際公約的制定,還是各沿海國、港口國的立法,都規定船舶所產生的對海洋環境有害的物質不準直接排放入海,應該在適合的港口送交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岸上有能力的接收單位處理。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作業單位的這種接收和處理能力至少應達到國家環保和海事部門對行業認可的標準,否則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與船舶有關的上述污染物等的接收活動都被認定為違法活動。至此,我們引入協會技術部前期協助處理了一起船舶在我國港口違規處理污染物被處罰的案例,來充分詮釋船舶如何在我國港口進行船舶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進而提醒會員船舶在送岸處理船舶污染物時應按照相關要求,謹慎處理。
1.案件背景
一艘外籍油輪在我國某港口靠泊期間將船上產生的垃圾和污油水違規處理給一個沒有資質和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該接收單位出具給船長的所謂的“垃圾和污油水接收證明”在隨后的PSC檢查中也被查出是無效的。在港口海事主管機構的要求下,船舶被禁止離港,后被移至錨地接受調查。根據涉事船舶船長的陳述,此次在港口對船舶產生的垃圾和油污水的排放和接收完全是在租家代理的安排下進行,船長對于接收單位的資質和能力問題毫不知情,一切是基于對當地代理的信任。由于事發在夜間,船員也沒有看清楚對方接收船的船名,對當時登輪提供無效證書人員的身份信息只是在船舶的訪客登記簿中(Visitor Log)有草寫的名字記錄,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線索。鑒于事件涉及偽造國家機關法定文件,海事公安隨后介入調查,在對代理的訊問中,其辯稱自己也不太清楚接收單位的資質和能力問題,只是在登輪為船舶辦理手續期間遇見這個自稱有資質有能力可以接收船舶污染物的不法人員, 而涉案的接收人員及其單位在聞訊海事及公安部門介入后早已逃之夭夭。最終海事主管機關認定,涉事外輪船長違規處理船舶污染物的事實存在,鑒于其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的無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該輪處以三千元人民幣的從輕處罰。
2.我國對于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的規定
經上述案例分析我們很清晰此案件的結點在于參與接收船舶污染物的第三方接收單位的接收能力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都對此有明文規定,更為具體的技術細節則被列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第三章,其中涉及到船舶委托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的條款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本規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其船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明確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
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業,應當在作業前將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作業船舶、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以及擬處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收處理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六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十七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經雙方簽字確認并留存至少2年。污染物接收單證上應當注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雙方船名,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船舶應當將污染物接收單證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第十八條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處置的作業,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內規范填寫、如實記錄,真實反映船舶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數量、處置過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不需要配備記錄簿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在作業當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輪機日志中如實記載。船舶應當將使用完畢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將使用完畢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十九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并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接收處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船舶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來自疫區船舶產生的污染物,應當經有關檢疫部門檢疫處理后方可進行接收和處理。
3.規則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是交通運
輸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而制定, 其第二條規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適用本規定,該管轄海域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適用的船舶是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
規則規定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單位應該具備相應接收能力,其相應接收能力的認定要至少滿足國家環保部門和海事部門的行業標準認可,包括他們的技術、設備、管理、防污染能力、具體方案、安全評估等方面都要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船舶在委托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污染物接收前,船舶經營人要明確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此環節需要船舶經營人和船長對委托的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資質和能力審核;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在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前將具體作業具體信息等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留存報備信息,但不予簽發作業許可,海事監管的具體實施是在作業期間隨機現場抽查;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將不再有海事主管機關的公章,只有其接收單位的簽字蓋章,船長應仔細審核單證上所列內容再簽字確認,此接收單證應經雙方簽字確認并留存至少2年。
4.專業建議
經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充分體現了國家機關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宗旨和理念,鼓勵更多有能力的優質服務團隊參與到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等的接收處理服務中。海事主管部門進行放管結合從而保證船舶在港口排放處理船舶污染物的安全清潔。結合前述案例,船舶之所以在港口處理船舶污染物時產生違規行為,究其根由在于船長沒有選取由海事主管機關認可的有能力的接收單位,籍此協會技術部就如何在我國港口選取“有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及遵守處理程序給出以下建議,供會員參考。
資質審查
我國是《MARPOL公約》的締約國,根據《MARPOL公約》對締約國政府確保提供港口接收設施的要求,國家海事主管機關將我國主要港口被海事主管機關認可的有能力接收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等單位的信息已經報給國際海事組織(IMO),并上傳到IMO網站數據庫,在GISIS(Global Integrated Shipping Information System)信息中可以查詢到我國及其他沿海國的港口接收設施,目前我國有65個港口信息列入其中,基本覆蓋我國從南到北主要港口,其中明確了各類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單位的詳細信息,這些公開信息為船舶經營者委托有能力的接收單位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持。 考慮到這些數據提供的信息局限性的存在,所以建議在GISIS數據庫中選取相關作業單位的同時,還要經當地海事主管機關進行核對。
我國各個港口海事主管機關對于轄區內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的信息掌握是很充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七十條規定了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要求海事主管部門應該對其轄區內的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工作進行全面監督和管理,雖然落實到具體實踐中,海事主管機關的危防部門出于商業考慮,不會將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的每月備案情況對外公開,但是其接受船舶經營者或者其代理的咨詢,以確定船舶所委托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是經主管機構認可的有能力的接收單位。
我們同時建議船舶經營者或管理者對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處理進行監管,對船長和港口代理在單方面聯系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時起到監督和約束作用,實踐中在處理船舶油污水以及墊艙和綁扎及船舶廢棄的屬具等物品的時候,往往存在著一些不合法的經濟利益, 甚至會涉及到“口袋油問題”,不法分子會聲稱自己是有資質有接收能力的單位,甚至以經濟利益誘惑船長和船員進行船舶污染物的非法接收。 如果船舶在到港前明確有污染物或者廢棄物等需要送岸處理,船舶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全程以郵件形式進行監督,以將船舶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設施為優先處理原則,如果港口沒有接收設施,應協助船長聯系當地代理或者當地港口主管機關,選擇經海事主管機關認可的有能力的接收單位,謹防違規處理。
過程控制
在進行船舶污染物排放與接收發生船岸或者船船界面活動,船舶應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ISM規則和公司的具體管理體系的要求,安排好值班人員和作業人員,做好防污染工作,同時搜集并保存好相關記錄以備后期檢查。
無獨有偶,協會技術人員也曾經歷并協助處理過在長江、珠江和閩江沿岸港口類似違規
事件,相應船舶和責任人都被海事管理機構處以重罰,并使船東名譽受損。由此可見,不法分子選取江河沿岸港口從事非法接收行為由來已久,相對于那些封閉港口,江河沿岸港口航道復雜、船舶密集、來往頻繁,不法分子往往駕駛沒有AIS識別的船舶靠在大船外舷進行違法作業,盡管海事管理機構有雷達、AIS、港口攝像頭等多重監控,但是由于這類航區船舶密度太大,可謂防不勝防,所以特別提醒會員船舶在掛靠這類港口及國內其它任何港口時,一定要委托正規的經海事主管機關認可的有能力的接收單位來處理船舶污染物,船長和船員不要私自接觸那些主動上船介紹服務的生意人,遠離一切誘惑,拒絕一切違法行為。